朱桥桥、周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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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945号案件名称
朱桥桥、周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桥桥;周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朱桥桥,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4月24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周静,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5月13日,现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朱桥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周静向申请执行人朱桥桥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51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元、执行费28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询,此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尚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9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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