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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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730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730号原告:马某1,男,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 被告:马某2,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6日以暂时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1负担423元。 审判员 马秀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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