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91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某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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