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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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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416号
  • 案件名称

    黄某、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某;封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少磊,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魁,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武运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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