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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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416号案件名称
黄某、封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某;封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少磊,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魁,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武运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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