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远伍、唐文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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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53号案件名称
舒远伍、唐文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舒远伍;唐文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舒远伍,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唐文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远伍与被执行人唐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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