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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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888号案件名称
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1218号、1220号、1222号、1226号。法定代表人:马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翟若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泰,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陆港保税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陆港保税物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从事进出口贸易,从宝鸡迁到西安,当时高新区、沣东新城、经开区和港务区给其的条件差不多,即办公室三年免租只交纳物业费及水电费,当时港务区领导给其承诺的不止是1216、1218、1222和1226四间办公室,而是12楼整层,且亲口承诺三年中每平方米物业费不会超过10元。其之所以选择港务区,原因是中欧班列发货方便。相关事项约定好之后,其一次性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支付了三年费用,当时问对方支付项目怎么填写时,对方告知如果没有明晰的分项写租金即可。因其想不到几年后会有诉讼,只想到该事可以确定即可。相关手续完结后,其开始装修并于2016年9月28日正式开业,当时港务区相关领导均参加了其开业仪式。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文件资料可能无懈可击,但真实情况是其已在此投资很多,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时常打电话诱导并出具书面函,只要签字盖章就没事,如果不签字盖章对方会天天骚扰,其无法承受。其提供一份缴款证明,请陆港保税物流公司计算一下该30余万元是多长时间的租金,标准是什么。陆港保税物流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其与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的租赁合同;2.判令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向其支付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物业费,暂计算至2020年3月14日741636元;3.判令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向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的违约金,以每年应付的租金、物业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为55981.74元;4.判令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向其腾交1216室、1218室、1220室、1222室、1226室房屋,并恢复原状;5.诉讼费由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陆港保税物流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乙方、承租方)于2016年9月1日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约定:西安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由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投资建设,甲方将其所享有的上述房产中的1216、1218、1220、1222、1226室出租给乙方,面积453.6平方米,合同租赁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每月租金15876元,年度租金190512元,乙方应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的租金,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押金31752元等。陆港保税物流公司(甲方)和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乙方)以及西安国际陆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80015.04元,后续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每个服务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向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交付了上述物业,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占用上述物业至今。2016年8月25日,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汇款302279.04元,此后再未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支付过租金及物业费。关天信息技术公司按合同每年应承担租金及物业费为270527.04元,加押金31752元,为302279.04元。2019年3月19日,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其欠付陆港保税物流公司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物业费用共计人民币233406.6元,其中租金为150822元,物业费为63345.24元,延期付款利息19239.36元,承诺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上述欠款全部付清。2020年3月23日,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向关天信息技术公司发出过催款函,因关天信息技术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的义务,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和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仍租用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房屋,视为该合同的延续。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按约向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交付了房屋,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一直使用房屋,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构成违约。陆港保税物流公司要求与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合同关系,要求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房屋及恢复原状,支付拖欠房租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在其落户时,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曾向其承诺免收三年租金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而从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看,正好与一年的租金、物业费加上押金的金额相符,且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还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出具过还款承诺,该还款承诺包括租金和物业费在内,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租赁的西安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1216、1218、1220、1222、1226室房屋恢复原状,腾交给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每年度270527.04元的标准向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腾交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物业费;四、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以年度租金和物业费270527.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从2017年起,自每年10月20日起算相应年度的违约金至腾交房屋之日止,最后一年应据实结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和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该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届满后,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继续使用陆港保税物流公司的房屋,故一审认为此情形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的延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而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一直使用涉案房屋,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陆港保税物流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关天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房屋、恢复原状,并要求关天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主张在其落户时,陆港保税物流公司曾向其承诺免收三年租金,无证据支持,且关天信息技术公司亦曾向陆港保税物流公司出具过还款承诺,包括租金和物业费在内,故对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的以上所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关天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陕西关天之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亦 君 审 判 员 赵 羽 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 喜 平书 记 员 张 小 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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