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
  • 案件名称

    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原告:李蓉,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菲,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茹,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14-A-B1)。法定代表人:杜宾。被告: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157号中南金石国际广场3506。法定代表人: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蓉负担;多收案件受理费595元,退回原告李蓉。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