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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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案件名称
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蓉;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444号原告:李蓉,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菲,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茹,辽宁大伦天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14-A-B1)。法定代表人:杜宾。被告: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157号中南金石国际广场3506。法定代表人: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与被告沈阳起航学能文教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凡思学能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蓉负担;多收案件受理费595元,退回原告李蓉。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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