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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郭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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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286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郭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郭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152100721J,法定代表人:蒋冠。被执行人:郭星,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红三星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2、本院作出(2021)皖1621执28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7月21日、8月10日、9月13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皖F×××××号汽车、2021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星名下浙B×××××汽车一辆(均为实际扣押),无其他可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5、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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