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芈琼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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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410号案件名称
陕西芈琼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芈琼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陕西大成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小龙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10号原告:李小龙,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锐。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慧东。被告: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惠小洲。原告李小龙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龙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玺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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