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忠、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8民初2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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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8民初2657号案件名称
郭艳忠、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艳忠;刘德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8民初2657号原告:郭艳忠,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德江,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郭艳忠与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郭艳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8元,由原告郭艳忠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 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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