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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龙与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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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729号
  • 案件名称

    郭春龙与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春龙;孙福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29号原告:郭春龙,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孙福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郭春龙与被告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龙以与被告孙福成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福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春龙撤回对被告孙福成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原告郭春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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