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龙与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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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729号案件名称
郭春龙与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春龙;孙福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729号原告:郭春龙,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孙福成,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郭春龙与被告孙福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龙以与被告孙福成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福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春龙撤回对被告孙福成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原告郭春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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