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辉、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7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779号案件名称
汪辉、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汪辉;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779号原告:汪辉,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珍,辽宁省。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1409)。负责人:吕谆滨。原告汪辉诉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汪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辉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靖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