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龚剑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81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龚剑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龚剑非;高红莉;长沙元峰包装有限公司;益阳市宏大加油站有限公司;长沙市剑达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依科铂宫商业裙楼一、五层。负责人:文跃群,行长。被执行人龚剑非,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高红莉,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长沙元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张家屋组黎富良私房。法定代表人:龚剑非。被执行人益阳市宏大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法定代表人:龚剑非。被执行人长沙市剑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08号星城映象家园2栋1505房。法定代表人:唐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剑非、高红莉、长沙元峰包装有限公司、益阳市宏大加油站有限公司、长沙市剑达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