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洲、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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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41号案件名称
朱海洲、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海洲;刘金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41号原告:朱海洲,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贵,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朱海洲与被告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海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海洲承担。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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