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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洲、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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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41号
  • 案件名称

    朱海洲、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海洲;刘金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41号原告:朱海洲,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贵,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朱海洲与被告刘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朱海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海洲承担。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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