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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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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30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号楼4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事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事务中心)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46,139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刘家红审 判 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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