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先、王德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6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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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6859号案件名称
陈群先、王德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群先;王德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6859号原告:陈群先,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王德礼,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群先与被告王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群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群先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群先负担。审 判 员 罗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雯嘉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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