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安、王紫龙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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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316号案件名称
陈明安、王紫龙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明安;王紫龙;黄先椿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316号原告:陈明安,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红椿镇。被告:王紫龙,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红椿镇。被告:黄先椿,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东木镇。原告陈明安与被告王紫龙、黄先椿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明安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安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明安承担。审判员 樊 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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