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志、陈小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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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26号案件名称
王立志、陈小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26号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101132814,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金岩乡中坪村八组。被执行人:陈小碟,女,2001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200111221825,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关白族乡小河口村陈老组048号。被执行人:李入峰,男,2004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200402027117,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桥子湾镇三合村刘家铺组035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20)湘08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即:王立志缴纳罚金10000元;陈小碟缴纳罚金15000元;李入峰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6月15日、8月24日9月7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8月24日本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8月24日等本院通过网络多次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名下均无收益性保险可供执行。4、2021年6月23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名下均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2021年8月25日本院在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走访,对财产情况不清楚。6、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李入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王立志、陈小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没有执行到位。现三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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