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延坤、华正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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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24号案件名称
鲁延坤、华正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鲁延坤;华正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224号 原告:华正堂,男,197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鲁延坤,男,1967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堂与被告鲁延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正堂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正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华正堂负担。 审 判 员 吴 忠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远 银书 记 员 宋 显 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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