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正芹、侯贵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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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259号案件名称
曹正芹、侯贵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正芹;侯贵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曹正芹,女,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侯贵成,男,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曹正芹与被执行人侯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1651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贵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贵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侯贵成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正芹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只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月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侯贵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侯贵成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对被执行人侯贵成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侯贵成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侯贵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正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侯贵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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