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辉、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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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051号案件名称
李跃辉、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跃辉;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茂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051号原告:李跃辉,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茂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址枣庄市中区。原告李跃辉与被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李跃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李跃辉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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