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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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82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金亦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8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9281X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华昌路。法定代表人:包国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NCE3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318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经营者:金亦磊。被执行人:金亦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振鸣中心)、金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向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二、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金亦磊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诉讼费7820元,由上海振鸣贸易服务中心、金亦磊负担。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振鸣中心、金亦磊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振鸣中心、金亦磊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3、本院通过委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振鸣中心住所地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振鸣中心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4、本院通过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金亦磊住所地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金亦磊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振鸣中心、金亦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振鸣中心、金亦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振鸣中心、金亦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振鸣中心、金亦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振鸣中心、金亦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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