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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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案件名称
张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原告:张英,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朱燕丽,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英与被告朱燕丽、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收到原告张英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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