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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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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
  • 案件名称

    张英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丽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192号原告:张英,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朱燕丽,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英与被告朱燕丽、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收到原告张英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审判员  张艨书记员  刘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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