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开大学、李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9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939号
  • 案件名称

    南开大学、李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南开大学;李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法定代表人:曹雪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琳,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南开大学因与被上诉人李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开大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认可曾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争议焦点是该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可能。针对该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原所在岗位已撤销,被上诉人仅签到并未提供实际劳动,享受工资待遇于法无据。上诉人未在管理岗位上聘用满十年,不能按照管理岗位退休。李琳辩称,上诉人是先出的退休通知,然后强行剥夺被上诉人劳动权利,被上诉人的工作只是被迫转交给他人代管,而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岗位撤销。从2019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管理岗合同至今,所在科室的岗位没有任何变动,人员也没有增加,整个后保部也无任何机构变动。被上诉人在南开大学工作已经满15年,法定退休年龄现在不到五年,上诉人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备忘明确已经指出,被上诉人从2001年起至今都是在管理岗工作,双方都予以认可并盖章签字,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聘用未满十年。上诉人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与被上诉人的情况不符。如果上诉人一直是按照这个规定对待工资待遇问题,被上诉人应该缴纳的是事业养老保险,而不是企业养老保险。南开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奖金及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工资48815.34元、津南补贴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原告处职工,在原告处工作多年。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岗位为管理岗,具体工作内容为电力管理行政岗。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李琳退休事宜的备忘》,载明:“……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李琳按照管理岗,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李琳在职期间,为学校集体所有制职工,其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年度考核等事宜按照学校集体所有制职工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中心负担”。庭审中,原告提交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后勤保障部李琳同志退休的通知》及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琳、吴丽华管理岗备案的请示》,主张原告为被告办理岗位变更,系原告工作上的失误和疏忽所致,被告应按照工勤岗办理退休;同时主张被告所称的管理岗位已不存在,原告已无法为被告安排工作。另被告当庭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载明:李琳同志自2001年1月1日由操作岗转为管理岗。2021年1月28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3月24日该委出具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134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至8月绩效奖金及2020年4月至12月工资差额共计48815.3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津南校区补助50元。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被告对该裁决书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岗位为管理岗,双方签署的《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李琳退休事宜的备忘》亦明确被告按照管理岗,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应依法按照约定的管理岗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后勤保障部李琳同志退休的通知》及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琳、吴丽华管理岗备案的请示》均为原告单方意思表示,并未与被告协商一致,不能作为原告要求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的依据,故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均正常到岗,原告主张被告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但该情形系因原告未对被告进行工作安排所致,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4月至8月绩效奖金、2020年4月至12月工资差额共计48815.34元及2020年10月津南校区补助5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南开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南开大学继续履行与被告李琳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南开大学支付被告李琳2020年4月至8月绩效奖金及2020年4月至12月工资差额共计48815.34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南开大学支付被告李琳2020年10月津南校区补助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南开大学负担。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仲裁裁决书查明,被上诉人每月工资标准为8024.3元,上诉人自2020年4月起按照被上诉人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2504.53元及个人每月应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842.52元,总计每月3347.04元的标准计发被上诉人工资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被上诉人2020年4月至12月每月实发工资为2504.52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以及《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李琳退休事宜的备忘》,均记载2001年起被上诉人从事管理岗工作,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单方出具的退休通知及撤销管理岗备案的请示,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上诉人据此主张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上诉人原因导致被上诉人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其应当支付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工资差额及奖金和补贴。综上所述,南开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开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宝莉审判员  邵 丹审判员  刘洪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钧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