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孙子伍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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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孙子伍呷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孙子伍呷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20号附8号。负责人:叶晓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吕丹、郭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子伍呷,男,1973年02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9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孙子伍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196元及利息,执行费105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子伍呷名下的款项3751.3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子伍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孙子伍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子伍呷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子伍呷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子伍呷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子伍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娜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谌晓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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