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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文、吴婷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民终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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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民终2191号
  • 案件名称

    吴树文、吴婷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终2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文,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婷婷,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娟,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才,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邸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杜海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荣,该村委会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葫芦岛市连山区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邸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上诉称,依法撤销(2021)辽1404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理由:1、本案实际情况是:四位上诉人户口原登记在其父母吴玉中、张素清名下,均属被上诉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分别于1996年、1999年迁出该村,但是新落户地未分得土地。在村里2000年土地进行调整时,上诉人的土地无缘由地被村委会收回,只剩其父母及儿媳三人的土地共8.85亩,并且2001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不是其父母所签,是村委会让当时的代耕人陈德柱代签的。上诉人在知道该消息后便一直在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负责人变更、村委会合并等一直未予解决,目前由于该村土地已确权,但仍无上诉人的土地份额,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权益。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8.27)中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3、虽然2000年以后的法律规定对此无溯及力,但根据以上当时的国家政策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为了使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都是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尤其是上诉人在户口迁出时在新入地并未取得土地权益,原来的整户也没有完全迁出这种情况。被上诉人当时的负责人在工作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收回发包给外来人口,无形中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土地权益。综上,希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判。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给付土地和粮食补贴款、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起诉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因原告户籍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前迁至外市新址落户,已非属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方将其到期承包地收回并重新调整未与当时法律及政策相悖,首轮承包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以致双方间亦无相应权利义务,其诉求系以此基础事实存在所派生权利,另事后施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溯及力,故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院认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吴树文、吴婷婷、吴丽娟、吴树才已非南票区大兴乡邸家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四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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