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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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95号案件名称
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范建芳,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482-8。法人代表:郭永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郭永琴(曾用名郭永芹),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范建芳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张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张文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建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恢3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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