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恢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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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恢64号案件名称
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松;李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松,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李虹,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松、李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湘022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宋松、李虹偿还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116413.24元(从2019年2月21日起暂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2020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可按照本判决的计算方式另行计算);二、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宋松、李虹所有的位于株洲市人民南路222号金帝商业广场房产(产权号为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10176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执行人宋松、李虹支付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2020年11月9日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收益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松、李虹名下抵押房产即位于株洲市人民南路222号金帝商业广场房产(产权号为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101761号)经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戴威华审判员 周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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