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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贤玉、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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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935号
  • 案件名称

    郭贤玉、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贤玉;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935号申请执行人:郭贤玉,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敏。申请执行人郭贤玉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侨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郭贤玉依据已生效的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18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调解:若侨公司应支付郭贤玉劳动报酬33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若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若侨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若侨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若侨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若侨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3、本院前往若侨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若侨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若侨公司设备变卖款76232元暂扣于本院,因另案申请执行人郭凤申请若侨公司破产,暂不宜发放,且该案已移送至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郭贤玉,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若侨公司的财产线索,郭贤玉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若侨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若侨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暂扣的款项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资不抵债,另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转破产,本院已移送破产审查,郭贤玉亦未能提供若侨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凯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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