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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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206号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206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胜,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懿书 记 员 杨懿(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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