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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奇、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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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云奇、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云奇;卜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奇,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卜兵,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奇与被执行人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卜兵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云奇支付5822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7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38元,申请执行人王云奇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893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云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孙       扬审判员    马  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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