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奇、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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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云奇、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云奇;卜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奇,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卜兵,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奇与被执行人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卜兵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云奇支付5822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7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38元,申请执行人王云奇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销(2021)新0203执893号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云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孙 扬审判员 马 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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