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玲、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19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1924号案件名称
才玲、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才玲;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才玲,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台子村。法定代表人曲昶,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才玲与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0686.21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才玲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才玲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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