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强、刘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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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926号案件名称
黄义强、刘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罗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义强;刘耀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黄义强,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执行人刘耀平,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黄义强申请执行刘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1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耀平于2021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黄义强饲料款40000元;原告黄义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黄义强负担。因被执行人刘耀平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义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三、本院向罗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山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0000.00元及执行费500.00元均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上述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1执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耀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义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任大贵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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