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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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01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2767721612H。法定代表人:赵光龙,系该大队大队长。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一公里处东侧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6431547E。法定代表人:赵光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委托代理人:陈华,系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南二环路润泽庭院B1号楼2-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1198429L。法定代表人:余鹏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31日租赁费、采暖费共计99328元(押金5000元已扣减);二、被告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865.60元。案件受理费259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3352.6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8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8月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6.2021年8月26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办公用地系租赁房屋,公司已不在经营,且在本院涉案较多;法人余鹏年欠的外债较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张掖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3352.6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23352.6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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