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64号案件名称
陈金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金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64号案件移送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金利,男性,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陈金利诈骗罪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金利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64元,已上交国库。除此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03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对于剩余款项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查控。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晋平、熊干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816号 下一篇 张杰、高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30执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