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翠、李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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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589号案件名称
李宗翠、李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宗翠;李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89号原告:李宗翠,女,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原告李宗翠的丈夫。被告:李丹,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李宗翠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宗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翠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翠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宗翠负担。审判员 宋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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