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宋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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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274号案件名称
杨鹏、宋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鹏;宋阳;郭王茹;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274号申请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定代表人:吕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武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宋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 被申请人:郭王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农民,系被告宋阳之妻。被申请人:杨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阳、郭王茹、杨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宋阳、郭王茹、杨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1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阳县盛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阳、郭王茹、杨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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