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1154号之十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1154号之十三
  • 案件名称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霞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1154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南街1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才,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建霞,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4月11日,住址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霞立即履行(2021)甘11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房租30万元、取暖费2.7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扣划888元、从农村信用社账户中扣划1981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扣划5199元,共扣划8068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其中案件受理费3215元、执行费4853元),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3215元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对于执行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持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建霞的工资,直至还清本案执行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常志雄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