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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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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535号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天峰,男,1999年0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9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即墨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9162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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