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黎念、景登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3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303号
  • 案件名称

    黎念、景登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黎念;景登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303号被执行人:黎念,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景登河,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一、黎念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景登河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名下的财产:1.有零星银行存款,有少量财付通余额(均已进行额度冻结),2.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无交通工具;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实地走访,在其户籍地有木房一栋,系其祖屋未能处置,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黎念、景登河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黎念、景登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