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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古里吉娜提·吐尔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3执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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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29号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古里吉娜提·吐尔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古里吉娜提·吐尔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340112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华资大厦第DE幢1212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维吾尔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内06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立即给付申请人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传统财产查控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本院已去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33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内0603执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古里吉娜提·吐尔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和元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晓达审判员  呼布钦审判员  贾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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