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告初、唐又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恢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420号案件名称
邓告初、唐又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告初;唐又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邓告初,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唐又生,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邓告初与被执行人唐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益赫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告初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已履行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告初在领取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邓告初与被执行人唐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