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宏、荆波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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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764号案件名称
范晓宏、荆波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晓宏;荆波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764号原告:范晓宏,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潘冬青,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波,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范晓宏与被告荆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晓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渐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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