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斌、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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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371号案件名称
郭文斌、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文斌;张春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371号原告:郭文斌,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张春光,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住昌图县。原告郭文斌与被告张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郭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文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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