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义、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9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9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红义、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红义;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义,男。被执行人: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常战强。本院在执行朱红义与三原县徐木毕家沟战强建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4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履行本案案件款1000元,申请人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朝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俊;张莹莹;张云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3628号之三 下一篇 铜仁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03执1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