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旺、吕文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19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兴旺、吕文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兴旺;吕文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吕文芹,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与被执行人吕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06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吕文芹归还申请人陈兴旺借款本金210723元,支付申请人逾期还款违约金18851.73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此后以借款本金21072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4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3344元,共计246579.7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吕文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吕文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文芹如实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文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吕文芹名下款项190442.59元,收取执行费334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187098.59元。经查,被执行人吕文芹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187098.59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标的元。鉴于被执行人吕文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文芹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兴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吕文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 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柏 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胥天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33号 下一篇 蒋宏江、永州市零陵区数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