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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红、朱小红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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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528号
  • 案件名称

    朱小红、朱小红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小红;朱小红;简华荣;简华荣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简某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下庙镇简家村一组。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下庙镇简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简某某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孩子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29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简某某以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已就孩子全部抚养费事宜达成协商解决方案为由,于2021年9月7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简某某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5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有权再次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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