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都长山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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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110号案件名称
陈莉、都长山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莉;都长山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都长山,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本院在执行陈莉与都长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都长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都长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都长山拘留十五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都长山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并下线查询被执行人都长山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都长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都长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都长山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陈莉到庭确认查控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莉对本院调查的财产无异议,同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都长山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都长山应履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鸡东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都长山责令退赔陈莉人民币400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炜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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