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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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申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大铺镇东大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湘云。被执行人谭亚平,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李湘云,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谭恢春,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尹志运,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应连带偿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借款本息等2040678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21日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6月15日、7月23日和9月24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2040678元,未执行标的2040678元。因被执行人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谭亚平、李湘云、谭恢春、尹志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船山支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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