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阳光幼儿园、史君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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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07号案件名称
眉县阳光幼儿园、史君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眉县阳光幼儿园;史君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7号申请人:史君侠,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3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326762591046Y法定代表人:马菊梅,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杨智勇,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眉县,系幼儿园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君侠与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君侠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19170元及利息,诉讼费2294元,申请执行费32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眉县阳光幼儿园作出还款保证书,申请人史君侠同意此还款计划。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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